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评价机构,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项目要求,开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承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实验室规范,完成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和出具报告,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中如何正确填报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
化妆品备案原料信息填报要求、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九)
根据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系统提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6月30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领取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使用该预备案号完成备案,否则该备案号将被进行清理。
2021年5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六)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五)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二)
如何正确理解“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
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就化妆品是否可以标注刷酸、普通化妆品中添加化学防晒剂有哪些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解答。
就产品功效依据是否允许企业依据行业标准或者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同一种原料生产商应该填报一家还是可以多家等问题进行解答。
化妆品商标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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