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增补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事宜进行通知。
经专家组对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申报资料审核、现场情况核查和推荐,省局指定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并报送国家总局备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我局将于2014年5月起,组织开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指定工作。
现将国家总局药化注册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在机构改革期间做好我区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登记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开展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2013年12月16日印发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通告》)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调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3年12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做出了调整。现根据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告》有关事宜下发通知。
为切实做好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现下发有关化妆品的通知。
广东食药监局下发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辖区内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池州市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化妆品专营或兼营企业(含批发、零售)实施备案管理。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发〔2011〕24号)
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于2011年10月1日起,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且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备案。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