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的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北京市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在山东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能,我局决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见《四川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我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做好本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统一上海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监督检查尺度,保证备案资料监督检查标准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本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收集了近两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评的万余条意见,结合2017年3月1日备案试点以来资料监督检查的工作实践,组织编写了《上海市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规范(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已向全国推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指引,对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浙江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从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为做好重庆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为提高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监管效能,保障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质量,省局决定对各市(州)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制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督查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指导企业规范备案,逐步提升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质量,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省局组织制定了《辽宁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您们,并请通知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为规范海南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确保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称国产非特)备案工作,分析备案过程中存在问题,落实备案主体责任,发挥监管部门的行政指导作用,加强备案后监督检查,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称《通告》)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及监督检查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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