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和促进我省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依据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注册备案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落实。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有效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在实施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发,“承诺即换证”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承诺制许可试点范围,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医院类别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证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承诺制许可。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查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就本市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切实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简称国非特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省药监局决定,将国非特备案后检查方式由以往备案企业实物送检改为网上审核办理,自2020年7月6日起实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委托实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的通告,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事项进行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的要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北京市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将在山东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提升行政效能,我局决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具体办理流程见《四川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申请与办理。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我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做好本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了进一步统一上海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监督检查尺度,保证备案资料监督检查标准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本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工作,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收集了近两年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评的万余条意见,结合2017年3月1日备案试点以来资料监督检查的工作实践,组织编写了《上海市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检查规范(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已向全国推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指引,对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办事指南》有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88号)要求,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就浙江省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从2018年11月10日起,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为做好重庆市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座机:0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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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vip@foodmate.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