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有效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清单(2021年版)》,现予以发布。请省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1〕100号)要求,自治区药监局对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使用苯乙基间苯二酚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部分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原料使用了苯乙基间苯二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的要求,我省已开通新平台临时用户权限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1月1日前补充提交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等资料,逾期未补充提交的,其临时用户权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动失效。待相关资料整理完成后,后续仍可申请开通注册备案用户权限。
今年以来,国家药监局相继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我局在4-8月份先后3次组织备案培训,解读注册备案政策,指导企业按法规要求开展注册备案,部分企业已按国家药监局局公告要求获得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以下简称新注册备案平台)临时用户权限。当前临时用户
本指南适用于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
咨询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和备案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审评的技术问题,
2021年9月15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停止向企业用户提供备案相关服务功能,备案人将无法通过旧平台办理相关事宜,旧平台未通过备案后检查的产品将被取消备案。经查询,目前我区仍有部分企业未通过产品备案后检查,请本通告附件涉及相关企业在2021年9月29日18:30前提交产品备案后检查资料或相应整改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产品备案后检查,同意取消相关产品的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化妆品生产(备案)的监督管理,压实化妆品生产(备案)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化妆品生产(备案)行为,提高化妆品质量,保证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省药监局“药品安全·蓝箭护航”2021系列行动总体方案要求,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1年7月28日至8月10日开展化妆品生产(备案)企业专项检查。
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旧备案平台的备案后检查工作。原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及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将于2021年9月15日关闭,备案人将无法通过旧备案平台办理相关事宜,旧平台未通过备案后检查的产品(包括未开展备案后检查、责令整改后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将被取消备案。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1年9月12日前提交备案后检查资料或相应整改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备案后检查,同意取消相关产品的备案。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查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工作安排,现就全区开展2021年度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检查对象:广西辖区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时间: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147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要求,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迭代建设了安徽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在全省范围内上线运行。经研究决定,2021年7月9日17:30停用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的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同时解散两个技术服务群(AH食药许可备案1群,群号:176686780;AH食药许可备案2群,群号:724278738)。
为规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加强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加强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要求,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明确从2021年5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为做好重庆市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将正式上线。为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启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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