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委托)和备案的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审评的技术问题,
2021年9月15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停止向企业用户提供备案相关服务功能,备案人将无法通过旧平台办理相关事宜,旧平台未通过备案后检查的产品将被取消备案。经查询,目前我区仍有部分企业未通过产品备案后检查,请本通告附件涉及相关企业在2021年9月29日18:30前提交产品备案后检查资料或相应整改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产品备案后检查,同意取消相关产品的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青海省化妆品生产(备案)的监督管理,压实化妆品生产(备案)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化妆品生产(备案)行为,提高化妆品质量,保证公众用妆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省药监局“药品安全·蓝箭护航”2021系列行动总体方案要求,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于2021年7月28日至8月10日开展化妆品生产(备案)企业专项检查。
化妆品备案人应当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旧备案平台的备案后检查工作。原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及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将于2021年9月15日关闭,备案人将无法通过旧备案平台办理相关事宜,旧平台未通过备案后检查的产品(包括未开展备案后检查、责令整改后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将被取消备案。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在2021年9月12日前提交备案后检查资料或相应整改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主动放弃备案后检查,同意取消相关产品的备案。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查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要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工作安排,现就全区开展2021年度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检查对象:广西辖区已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查时间: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30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147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要求,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互联网+政务服务”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迭代建设了安徽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目前,该系统已在全省范围内上线运行。经研究决定,2021年7月9日17:30停用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设的安徽省食品药品许可备案系统,同时解散两个技术服务群(AH食药许可备案1群,群号:176686780;AH食药许可备案2群,群号:724278738)。
为规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加强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公告》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 加强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要求,国家药监局印发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明确从2021年5月1日起,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备案管理。为做好重庆市普通化妆品的备案管理工作,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市范围实施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将正式上线。为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和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启用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化妆品注册和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规范和促进我省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依据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注册备案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落实。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有效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在实施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发,“承诺即换证”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承诺制许可试点范围,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医院类别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证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承诺制许可。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查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第72号)要求,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本市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就本市开展2020年度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切实做好我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简称国非特化妆品)备案后检查工作,省药监局决定,将国非特备案后检查方式由以往备案企业实物送检改为网上审核办理,自2020年7月6日起实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委托实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事项的通告,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事项进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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