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请有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务必于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年报。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二)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监管部门将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