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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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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1-14 10:46:54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请有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务必于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年报。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1-13 生效日期 2026-01-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请有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务必于202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2025年1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产品进行年报。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二)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监管部门将依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特此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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