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5号)的规定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赣药监规〔2023〕1号)的要求,我局对2024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33件继续有效,5件予以修改,15件宣布废止。清理结果已经省药监局2025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起草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