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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年度报告有关事宜的通告 (辽药监告〔20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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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14 08:55:37  来源: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现就我省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药监告〔2025〕31号
发布日期 2025-03-13 生效日期 2025-03-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现就我省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二、需要提交年报产品

备案人应当通过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服务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即2024年1月1日前备案)普通化妆品(牙膏)的年度报告。

三、年报方式

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用户,进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年度报告,网址链接:https://www.nmpa.gov.cn/index.html。

四、其他事项

请相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及时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进口的备案产品,应当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主动注销备案。年报期限截止后仍未提交年度报告的相关备案产品,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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