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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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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11 10:40:10  来源: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7
核心提示:为提升我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水平,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现将《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1-08 生效日期 2024-11-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所属事业单位:

为提升我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水平,推进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体系建设,规范和加强哨点的认定和管理。现将《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西藏自治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管理办法》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1日


 地区: 西藏 
 标签: 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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