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根据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部署和2023年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省药监局决定自2024年3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把保障儿童及特殊化妆品质量安全作为化妆品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严格按照《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经营环节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及违法查处等工作。
二、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检查计划,分解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样检验和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三、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结合专项检查工作,对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相关法规的宣贯培训,督促有关经营者依法履行义务,知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大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科普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化妆品功效并安全用妆。
四、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9月30日前分别将检查方案(含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工作总结(含统计表)报省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省药监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情况的督导检查。
联 系 人:徐勇
联系电话:0791-86178122
邮 箱:308304586@qq.com
附件: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附件
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署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时发现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潜在的安全风险,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妆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专项检查针对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经营非法添加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问题产品、“三无”化妆品、假冒伪劣化妆品、无批准文号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涉及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按照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
三、具体任务
(一)开展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经营者监督检查
加强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经营者和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者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情况、所经营的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情况、有无自行配制或分装化妆品行为、有无更改产品有效期行为等。
(二)开展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监督抽检
对母婴用品专卖店、商场等经营的驻留类儿童化妆品和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专卖店等经营的染发类、防晒类、祛斑美白类重点类别产品开展监督抽检,对其他儿童及特殊化妆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检。各地市对上述种类产品完成抽样批次应不少于30-50批次。上述监督抽检工作结合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省级和市级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进行。
(三)严厉查处涉及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的严重违法行为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及特殊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擅自配制化妆品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专项检查部署阶段(2024年3月-4月)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基本摸清检查对象底数,确定儿童及特殊化妆品重点检查对象名单,细化检查方案,发动和部署本行政区域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开展检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实施阶段(2024年4月-8月)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负责化妆品监管的部门落实专项检查各项任务,及时研究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研判分析检查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
(三)专项检查总结阶段(2024年9月)
各市县市场监管局要及时总结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填写《儿童及特殊化妆品专项检查统计表》,梳理存在的问题,提炼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按规定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