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现就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目前,国家药监局已将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备案信息迁移到新备案平台,请备案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清理名下原备案平台内的产品。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省药监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省药监局组织注销备案产品。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已上市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特此通告。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