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限期改正意见,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未在新备案平台认领产品的备案人请及时认领,可在限期整改期内补报年报或者申请注销备案产品,逾期未认领的将取消备案。主动申请注销备案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取消备案的,自取消之日起不能销售。
特此公告。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