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2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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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辽药监告〔2022〕9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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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2-12-29 | 生效日期 | 2022-12-29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我局决定取消未在规定期限内(截至2022年6月30日)提交年度报告的辽宁省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告。
附件: 取消备案化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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