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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信息补录等有关事宜的通告 (渝药监通告〔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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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8 08:57:35  来源: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44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信息补录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药监通告〔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4-14 生效日期 2022-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要求,现就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信息补录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备案系统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在2022年3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限期改正的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整改。

三、在原备案系统备案的产品,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在新注册备案平台上完成产品信息补录。

四、已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申请注销;未在新注册备案平台认领的产品,可在限期改正期内向属地检查局提交注销备案的书面申请,由属地检查局协助完成主动注销。主动注销备案的,如产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五、逾期未按要求完成年度报告的产品,将依法予以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或进口,仍然上市销售或进口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逾期未完成信息补录的产品,应暂停销售或进口,在未完成补充填报之前,不得继续销售或进口,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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