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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化妆品通知单申报程序规定》条例 (2020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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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6-24 12:00:00  来源: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管理局  浏览次数:6801
核心提示:该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生产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和(或)进口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有效、质量、标签和声称要求。在印尼市场流通的化妆品必须持有的产品流通许可证,即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申办化妆品通知单之前,化妆品必须有证明化妆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数据资料,即产品信息文档(DIP)。条例规定了申办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的程序要求,其中进口化妆品的申报,进口商需要提交英文或印尼文的品牌代理商任命复印件、非东盟国家需要自由销售证明。
发布单位
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管理局
印度尼西亚食品药品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0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20-06-24 生效日期 2020-06-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法规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该条例规定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生产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和(或)进口在印尼流通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有效、质量、标签和声称要求。在印尼市场流通的化妆品必须持有的产品流通许可证,即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申办化妆品通知单之前,化妆品必须有证明化妆品安全、有效和质量的数据资料,即产品信息文档(DIP)。条例规定了申办化妆品通知单(Notifikasi)的程序要求,其中进口化妆品的申报,进口商需要提交英文或印尼文的品牌代理商任命复印件、非东盟国家需要自由销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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