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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药监办函〔202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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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31 01:19:02  来源: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922
核心提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贯彻执行到位,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和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药监办函〔2021〕149号
发布日期 2021-12-30 生效日期 2021-12-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相关单位: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规定》贯彻执行到位,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3号)和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结合我省监管实际,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局2021年第123号公告,《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局2021年第143号公告,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儿童化妆品标志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主动公开)

   附件:儿童化妆品标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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