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藏食药监办药化〔2016〕129号)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藏食药监办药化〔2016〕129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4-26 08:57:01  来源: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浏览次数:357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要求,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发布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藏食药监办药化〔2016〕129号
发布日期 2016-04-12 生效日期 2016-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xizangfda.gov.cn/WS01/CL0025/1069.html
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要求,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公告》要求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全区从事化妆品生产单位应当取得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须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凡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凡许可证到期或尚未到期的企业,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四、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现有包装标识可以使用到2017年6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请各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积极引导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换证工作。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