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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发光肉、蜜饯和化妆品等三类产品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皖质办函〔20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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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0-12-16 10:57:54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078
核心提示: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55号)、《关于组织对蜜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110号)和《关于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加强滑石粉原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肥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肥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皖质办函〔2010〕59号
发布日期 2010-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局,农标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防范“发光肉”进入生产加工环节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55号)、《关于组织对蜜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110号)和《关于督促化妆品生产企业加强滑石粉原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辖区内所有肉制品获证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是肉品原料入厂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同时书面告知企业把好肉品原料采购进厂关,杜绝使用“发光肉”原料进行生产,如发现“发光肉”原料,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监督部门报告。检查及告知情况表(见附件1)于4月10日前报省局食品处。

  二、各地质监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知辖区内所有获证蜜饯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农标中心按照要求,对全省蜜饯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一组样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抽样检验情况汇总表、经费决算表(国质检食监函〔2010〕110号文件附件1、附件2、附件3)于4月20日前报省局食品处。

  三、将购进滑石粉原料以及出厂化妆品中有关石棉项目检验的要求书面告知辖区内所有化妆品获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按期提交落实告知事项的报告。在此基础上,对其落实石棉项目检验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5月20日前报省局食品处。

  联系人:舒勇 张斌  电话:0551-3356187、3356014

  电子信箱:anhuishipinchu@126.com 

              附件下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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