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告知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于10月30日前告知还没有“两证合一”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并与企业签定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企业及州市局各一份。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要求,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现发布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核指导原则(试行)》。
自通知之日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和生产许可的相关企业,应按照调整后的申请指南要求进行申办,市局应据此规定提出转报意见。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告。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保化[2013]227号)要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日起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换发证。
为方便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我局组织开发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网上审批系统。自2013年2月1日起,本市办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延续、变更手续的企业,可登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址:www.shzj.gov.cn),通过点击网站首页的“在线办理”链接进入网上办事平台,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为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秩序,保证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质量,促进保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省局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对我省保健食品企业、化妆品企业换发加盖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目前,仍有部分企业没有向省局申请换证,且没有说明理由。为督促上述企业尽快换发许可证,结合国家局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生产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获证产品的生产及质量状况,监督企业持续保持获证必备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的有关要求,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有关的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开展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
座机:0535-212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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