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管理是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精髓和要义,过程安全是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是产品质量控制和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水平,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计划。
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7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2022年7月1日前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硬件条件须升级改造的,应当自2023年7月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使其厂房设施与设备等符合《规范》要求。
根据《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265号)的相关要求,现就统一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4号)相关要求,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法规,现发布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监管,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的有关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现发布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食品、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已由国家质检部门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现将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食品化妆品目录予以公布。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制定化妆品生产许可等管理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推进我省化妆品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冻干类等化妆品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引导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现组织开展冻干类等化妆品生产经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推动化妆品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等法规规章要求,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4年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上海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化妆品生产监管,规范便捷行政审批行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助力企业发展,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部署要求,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启用“江苏省药品智慧监管综合平台化妆品生产许可系统”(以下简称省局系统)。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流程,降低办事成本,提升行政效能,本机关决定自2022年11月10日起,开通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全程网上办理通道。请相对人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完成身份认证,在线提交办事申请。具体操作请查看操作指引(见附件)。
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的要求,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中未特别标注此类项目的,应当于2022年7月1日前完成更换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并出台相关解读。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主要内容、适用企业、核发标准等问题进行解读。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