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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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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2 08:31:55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56
核心提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主要内容、适用企业、核发标准等问题进行解读。

相关链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1〕34号)

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工作理念。化妆品相关法规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实施对化妆品的审批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及政策进行了调整,化妆品监管和行业发展进入新纪元。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符合新形势下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公告》规定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申请时限、申请资料、办理程序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三、哪些企业适用告知承诺?

答:住所地址位于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届满,不存在依法应当变更但尚未提出变更申请情形的适用告知承诺。

四、告知承诺许可证核发的标准是什么?

答: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向申请人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五、事后检查发现企业未达到生产许可条件如何处理?

答:一般在发放许可证后3个月内,市药监局会组织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或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发现作出虚假承诺或未达到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区: 北京
 标签: 标准 生产许可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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