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和《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要求,现发布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现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其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具有粉状化妆品中石棉检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出具的申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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