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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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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6-01-12 09:37:46  来源: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推动化妆品行业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产业和监管实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6-01-09 生效日期 2026-01-0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下同)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推动化妆品行业数字化转型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化妆品产业和监管实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体及范围

在山东省内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经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具有与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并配备管理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开展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能力。

鼓励质量管理规范、信息化基础好、创新能力强的持证生产企业及注册备案产品多、品牌影响力较大的注册人、备案人先行先试。建议将新上市产品、特殊化妆品、包装规格较小、儿童化妆品等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申报流程

(一)试点原则。试点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试点先行、分步推进、规范发展”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电子标签管理模式。

(二)试点申报。有意向在我省参与首批电子标签试点的企业,请于2026年1月30日前自愿提交《山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附件1)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地省局区域检查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其他批应于每年6月、12月申请试点,2027年12月为试点工作的最后一次试点申请期间。分局对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企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择优向省局推荐(附试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料PDF电子文档,书面材料由分局留存)。省局组织对分局推荐的企业评估后确定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及时通过省局官方网站对外公布。

我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自2026年2月1日起,为期3年。

三、试点监管要求

(一)省局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宣传培训、监督指导和总结评估等工作。分局负责辖区内试点企业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政策宣贯,收集反馈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配合省局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省级化妆品备案管理部门依职责做好化妆品电子标签备案相关工作。市县级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电子标签试点相关工作。行业协会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开展政策宣贯、技术交流、行业自律和消费者普法宣贯等工作。

(二)试点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电子标签试点。试点企业可选择自行建设电子标签系统或使用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电子标签系统。电子标签系统、电子标签二维码和展示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及《通知》的相关要求,保证电子标签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可获得性和可追溯性。对未按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开展试点的企业,按照国家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处理。企业因系统建设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试点的,应及时向属地分局报告终止试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试点期间不再接收该企业的试点申请。

(三)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试点模式。开展试点的分局每年底向省局报告情况。各试点企业在试点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每年11月底前向属地分局提交试点总结。试点结束后,省局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情况。

附件:山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报表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8日

附件:   山东省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申请表.doc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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