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解读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任约谈办法》解读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任约谈办法》解读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2-05 04:38:54  来源: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约谈等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任约谈办法》,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药品安全隐患,进行责任约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约谈等措施。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修订了《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责任约谈办法》,针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药品安全隐患,进行责任约谈。

一、哪些情况下会采取责任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被约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约谈:

(一)发生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事件的;

(二)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产品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为不合格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群众投诉举报、被媒体曝光、协查案件较多或影响较大的;

(五)在申请注册、备案等过程中,提交的资料虚假或者存在真实性问题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整改不到位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产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或者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的;

(八)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较差的。

二、约谈的对象有哪些?

本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外企业指定的本市境内责任人、境内代理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实施约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被约谈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药品监管部门要求指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参加约谈。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被约谈单位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出具授权委托书,指派熟悉情况的质量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参加。

三、约谈的程序有哪些?

(一)事前通知,约谈前,应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被约谈单位;

(二)明确约谈内容和流程;

(三)记录制作;

(四)情况反馈;

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情况可同时对多家被约谈单位实施约谈,并做好相关约谈记录。

四、约谈结果的处理情形有哪些?

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约谈后可以结合情况依法制作《行政建议书》或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文书。

约谈不影响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被约谈单位应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约谈的药品监管部门。

被约谈单位应当整改但未按要求落实整改要求的,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相关稿件: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1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化妆品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