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已经省局2024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管理,充分发挥其在药品监管领域的普法功能和作用,根据《全国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及《江西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申报、培育、验收、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突出以点带面、典型带路,共建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文化,不断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营造药品安全共治良好氛围。
第四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要坚持面向监管人员,把普法融入监管部门的法治实践,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要坚持面向行政相对人,把普法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尊法守法意识;要坚持面向社会公众,把普法融入日常生活。
第五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应当结合地方特色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条件,避免铺张浪费或者重复建设。
第六条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法规处负责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管理,承担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申报、培育、验收、命名等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决策部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申报单位可以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内设机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省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三)具有常态化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的线上或线下展示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展厅、长廊、橱窗或网站、微博、公众号等。
(四)设有负责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或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兼)职人员队伍。具有稳定持续的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费(费用),确保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和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平台常态化运行。
(五)具有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良好基础,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完备,活动有记录,台账资料齐全。近2年来每年持续面向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开展药品安全法治培训不少于5场(次),并通过多种途径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各级负责药品监管部门科级以下单位可适度放宽至3场(次)。
第八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单位申报表》(附件1),于每年度6月底报省局法规处。法规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开展现场审查。
第三章 培 育
第十条 省局于当年在所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中,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的原则遴选一定数量的单位作为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对象。对于近三年内法规工作受到国家级、省级或设区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单位,予以优先选择。
第十一条 被确定为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对象的单位,要制定基地建设方案,填写《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建设计划表》(附件2),报省局法规处。
基地建设方案应当结合实际,提出1-2年内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具体工作举措,工作举措应当特色鲜明、切实可行,具有可量化的建设指标。基地建设方案经省局批准后,作为各单位开展基地建设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局法规处对培育单位开展跟踪指导,培育单位按季度填写《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工作进度台账》(附件3),向省局法规处报送工作进度。省局法规处适时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并提出指导意见,督促培育单位严格落实基地建设方案。
第四章 验收与命名
第十三条 基地培育工作期满后,培育单位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和验收申请报省局法规处。培育单位在培育期内完成全部既定的基地建设方案的,省局法规处依据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验收标准(附件4),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评审,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对验收合格的申报单位,由省局法规处提出拟命名基地名单,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省局发文命名为“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统一制作并颁发牌匾。
第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报单位,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培育。对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要严格落实普法规划、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要求,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等统一部署,定期开展相关主题的普法活动。
第十七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要将普法活动与立法过程、日常监管、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相结合,开展实时普法;要发挥自身优势与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面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组织线上、线下药品安全法治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5场或30学时,面向社会公众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每年不少于4场(次)。各级负责药品监管部门科级以下单位可适度放宽。
第十八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应当制定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各类线上线下展示平台进行维护与更新,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并积极探索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
第十九条 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局法规处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省局对命名的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给予一定的支持,组织协调加强横向交流,推荐参加“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国家药监局药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江西省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参加国家局、江西省以及省局组织的立法研讨、调研和交流活动,优先承担国家局、江西省、省局普法项目,参加全国性、江西省、省局普法活动,接受专业人才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省局对命名的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对评估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估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对评估为优秀、合格或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命名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命名的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的;
(二)工作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未履行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义务,不能继续发挥作用的;
(四)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局对条款相关内容有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单位申报表》
2.《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建设计划表》
3.《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培育工作进度台账》
4.江西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