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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项的温馨提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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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29 11:08:41  来源: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为指导我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合理开展过渡期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对近期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项提示如下(如有疑义,以国家药监局法规文件要求为准):
发布单位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1-10 生效日期 2024-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指导我省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合理开展过渡期普通化妆品备案工作,现对近期普通化妆品备案有关事项提示如下(如有疑义,以国家药监局法规文件要求为准):

一、普通化妆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报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https://zwfw.nmpa.gov.cn),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二、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

自2023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2023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三、对未按时完成年报和未按要求提供全部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备案产品的处置措施

逾期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未按要求提供全部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备案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备案人仍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

【相关阅读】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 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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