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省药监局对普通备案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现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一:产品名称命名依据,部分产品仅对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进行区分,未分别说明各部分的具体含义。
解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示例:佳美芦荟保湿面膜,商标名为佳美,通用名为芦荟保湿面,属性名为膜。命名依据:商标名“佳美”中佳是指佳人,美是指美丽,意指使用产品后更加美丽动人。通用名中芦荟指产品含芦荟提取物原料,保湿指产品具有保湿功效,面是指产品使用于面部,膜是指产品形状。
问题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实施后,具有包装盒的产品,未上传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图片或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未按相关规定标识。
解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属于销售包装的内容之一。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因此,《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实施后,具有包装盒的产品,需上传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图片,内容物的包装容器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问题三:安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检验机构出具风险物质检验报告的日期。
解答:风险物质检验报告是证明化妆品风险物质含量的重要依据,是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的重要证据材料。安全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日期不符合时间逻辑顺序,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规定的程序开展安全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供稿:化妆品处
撰文:钟祥全
审改:孙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