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表》已经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核通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确认及公布权责清单事项的函》要求,现予以公布。
情况说明: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分别于2021年1月1日、6月1日、3月1日施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事项表》435项、436项、437项、438项、439项、441项、454项、461项、462项、463项、464项、466项、468项、469项、471项、473项等16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需进行调整。我局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尽快进行调整,并报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党委编办审查后公布。未调整前,有关事项具体要求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