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4〕49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局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工作的要求,积极通知并指导辖区内的食品药品检验机构做好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认定的申报准备工作。
二、申请参加遴选的检验机构,请认真对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有关要求填写申请报告,报送省局保监处。
联系人:马小燕; 联系电话:0791-88178529。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