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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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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9-12 03:34:2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2514
核心提示: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国家总局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已开通运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正式实施,现发布关于实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办保化〔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7-14 生效日期 2014-07-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baohuachu/174928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国家总局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系统已开通运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正式实施,现就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企业直接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正式版进行产品网上备案,登录路径:国家食药监管总局网站-许可服务-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网址:http://125.35.6.80:8080/ftba/itownet/_framework/login.jsp)。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3年第10号附件)准备齐全相关备案资料并存档。
 
  二、企业应熟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操作要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企业端使用手册,可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登录界面的下端自行下载。企业在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前,应先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企业注册并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输入组织机构代码登录系统进行产品备案,登录密码应注意保存并定期修改。企业注册时应对相关证照原件进行扫描上传,申请证明文件在网页上下载模版,填写后盖企业公章并扫描原件上传。
 
  三、开展化妆品委托加工的企业,如委托方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先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化妆品委托加工备案后,方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企业注   册。
 
  四、自治区范围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实施三级环节审查。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一级审核,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二级复核和三级确认,备案的产品信息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
 
  五、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的一级审核、二级复核和三级确认等三个环节,分别设置A岗和B岗。A岗和B岗为相同权限,但不同时上网操作审查。其中一岗人员审查后点击确认即视为完成本环节操作,系统自动保存该人员操作记录。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一级审核A岗和B岗人员设置及变动,须及时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备案。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A岗和B岗人员登录帐号及密码另行通知。
 
  六、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办理流程,企业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产品信息备案,企业所在地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一级审核,自治区局负责二级复核及三级确认。
 
  七、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审查网上备案产品的名称、配方组分及产品销售包装。产品名称应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配方组分的原料应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4年第11号)范围内,禁限用物质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对已通过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确认的网上备案产品,辖区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在三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适时组织对备案产品的抽查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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