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食药监稽函〔2014〕113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食药监稽函〔2014〕113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9 03:03:58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5326
核心提示: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稽函〔2014〕113号
发布日期 2014-07-16 生效日期 2014-07-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其他
备注 暂无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浙食药监保〔2014〕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未修订之前,质检总局出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规章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之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整后的“三定”规定,如已承担化妆品全过程监管职能,则作为化妆品执法主体,所有现行有效的化妆品监督规章均应作为执法依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7月16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标签标识 化妆品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