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五一”期间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133号)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五一”期间药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4〕133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8 03:05:21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66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 “五一”期间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加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维护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现就做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川食药监办〔2014〕133号
发布日期 2014-04-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434/86276.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保障 “五一”期间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加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生产,维护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现就做好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照安全经营的有关要求,加强对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仓储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切实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要求辖区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新修订药品GSP标准,不得从无证企业、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确保药品来源流向的真实、可追溯。加强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药师在职在岗、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含麻复方制剂凭身份证购买和剂量控制限制,打击零售药店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医生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非法行医行为,维护节日期间药品终端销售的良好市场环境。继续强化中药材专业市场巡查,严禁销售假劣中药材,严禁经营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其他药品,重点打击制售染色、人工增重、掺杂掺假等假劣中药材违法行为,保证中药材的质量安全可靠。
 
  (二)以大中型商超、化妆品专卖店为重点,主要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情况、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情况等,严厉查处标签、标识、说明书无批准文号、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注有适应症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医疗器械进货渠道管理,保证质量。购进医疗器械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和产品的合法资质,做到来源合法、产品合法。
 
  各市(州)局要认真总结监管工作中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相关新情况及时书面上报省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