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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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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27 09:48: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68
核心提示: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发布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28 生效日期 2014-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7-30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baohuachu/1655622.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和业务监管工作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8年第54期)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 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规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承担的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并参照原生产许可的审查标准,符合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现将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操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在我区范围内,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分别按照自治区局制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操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操作规范要求,需同时递交两套申报材料。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中要求提交的“申请产品种类各3批次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此项资料不需再递交。
 
  化妆品生产许可审批操作规范下载网址:登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入“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在“办事指南”栏目内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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