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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3〕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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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4 10:18:56  来源: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05
核心提示: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尽快实现保健食品化妆品来源去向可追
发布单位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辽食药监保发〔2013〕205号
发布日期 2013-10-14 生效日期 2013-10-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5-29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辽药监告〔2023〕51号)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经营监督管理,尽快实现保健食品化妆品来源去向可追溯的目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对全省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实行备案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为告知性备案,有效期五年。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国家有新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后,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凭证》。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应在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和延续。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表》、《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凭证表》。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的产品明细信息表;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补发、注销的,到原备案登记机构办理。
 
  二、备案工作的时间要求
 
  全省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工作统一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2014年3月底前完成保健食品经营备案登记凭证换发工作,原批件收回;2014年6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现有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备案登记工作。
 
  三、统一运用全省监督管理系统
 
  省局将启用“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登记管理信息、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日常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四个子系统。通过系统申请备案登记和审查核发凭证、建立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问题查处、督察和考核监管工作。
 
  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系统将与备案登记工作同时启用。启用前,省局保化处将组织各市、县局使用管理和相关人员培训。
 
  四、加强备案登记后日常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经营和化妆品经营(使用)备案后,各市、县局须在3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产品标识和有效期、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场所和仓储卫生、违规宣传等十个方面内容;化妆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重点检查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识和保质期、购货验收和台账管理、场所储存卫生、违规宣传和其他违法行为等七个方面内容。
 
  自本通知下发后,《关于规范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批件管理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2]175号)和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许可备案系统同时废止。
 
  各市局在执行此文件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保化处反映。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4日

 地区: 辽宁 
 标签: 备案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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