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规
网站公告
热门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生产经营企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分享: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27 03:42:29  来源:卫生部  浏览次数:1586
核心提示: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发布单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文号 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 “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卫生部法监司

化妆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跟踪、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邮箱: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化妆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化妆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化妆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化妆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化妆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vip#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2891238009

 
 

 

 
按分类浏览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座机: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E-mail:vip@foodmate.net


化妆品合规联盟

食品标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