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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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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11-14 03:25:44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4416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现发布关于加强化妆品标识和宣称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2010]135号
发布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2010-11-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个别企业的化妆品违规标识和宣称为“药妆”或“医学护肤品”,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为规范化妆品的标识和宣称,加强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标识和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的违规行为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对化妆品标识和宣称的监管。
 
  二、要求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销售违规标识和宣称的化妆品。同时,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加强对消费者化妆品基本常识的宣传。
 
  三、对生产、经营在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违规标识化妆品的以及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的,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该下架的下架,该曝光的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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