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及新原料的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起草了《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其起草说明(附件1-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3年5月6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
附件:
1.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doc
2.《28天90天重复剂量吸入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中检院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