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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 (2020年 第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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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12-29 08:20:08  来源:国家药监局  浏览次数:5601
核心提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和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批准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上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0年 第141号
发布日期 2020-12-28 生效日期 2020-12-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
备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和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批准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上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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