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通用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裁量基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通用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4.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xls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