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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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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4 02:36:22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36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执法办案与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全省药械化领域执法办案实际,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zcfgc2017@126.com。联系电话:0551-62999232。
发布单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8-24 截止日期 2021-09-24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安徽
备注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保障执法办案与案件法制审核工作的有效衔接,结合全省药械化领域执法办案实际,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我局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具体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9月24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zcfgc2017@126.com。联系电话:0551-62999232。

附件:   关于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关于明确全省药械化案件法制审核范围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修订后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现就全省药械化案件“较大数额罚款”应进行法制审核案件范围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省局及其分局查处的以下案件:

(一)药品生产环节以及药品批发、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二)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三)化妆品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30万元以上的;

(四)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二、省以下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以下案件:

(一)药品零售、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三)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拟罚款数额10万元以上。

以上案件均不以当事人是否要求进行听证为条件。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不包括本数。


 地区: 安徽 
 标签: 行政处罚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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