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省局修订了《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2022年7月7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省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陕市监发〔2022〕268号)中关于《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药品综合类)》《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疫苗类)》《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类)》《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化妆品类)》的内容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规定为准。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