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法规中心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6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告 (沪药监通告〔2026〕24号)
2026-10-14 16:30  点击:200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相关企业未履行上述年度报告法定义务,且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拟依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取消其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见附件1)。

上述相关产品备案人对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如非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经审核陈述、申辩意见未被采纳的,将对相关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

1.拟取消未提交2026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清单

2.各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相关附件:

沪药监通告〔2026〕24号附件.docx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牙膏分类目录》的公告 (2026年第100号)
上一篇: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