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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未提交普通化妆品(含牙膏)年度报告的备案产品的通告 (2026年第12号)
2026-09-03 11:09  点击:677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及《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等规定,我局已取消在规定期限内(2026年6月30日前)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年度报告的普通化妆品备案(详见附件)。

根据政策要求,若你单位认为我局在取消备案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你的合法权益,可以自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531-5178182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电话: 0531-81691000)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清单(未提交年度报告备案产品)普通化妆品取消备案清单(未提交年度报告备案产品).pdf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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