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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07-22 11:40  点击:515

一、本次修订《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是什么?

为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提升行政监管效能,省药监局于2024年7月印发实施《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2年。结合两年来试行工作实践、各地反馈意见及全省监管系统摸底调查结果,省药监局对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修订《黑龙江省化妆品经营环节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办法仍为24条,各删除、新增1项条款,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晰监管定义,全面覆盖经营业态

1.在分级分类监管定义中,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包含经营中使用、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经营主体,严格对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全面扩充监管业态。将洗浴中心、美体美甲店、母婴用品店、月子中心等经营主体全部纳入分级分类监管范畴,实现化妆品经营主体监管全覆盖。

3.删除各市(地)分区域试点相关条款,统一全省监管工作模式。

(二)优化风险等级评定体系,统一执行标准

1.精简、理顺各风险等级(A、B、C、D四级)条款排序。按照经营业态、经营规模、经营品种、违法违规情形、监督检查结果、抽样检验结果等情况重新排布,层级清晰,便于基层理解、执行。

2.结合行业实际,调整经营业态风险等级。将宾馆酒店由原B级变为A级管理;删除易产生歧义的“缺陷项”表述,统一问题判定口径。

3.针对抽检不合格情形,新增免责条款。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知情的经营主体,不按照D经(最高风险)进行监管。

4.新增权限下放条款。经省药监局同意,各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同时要求同一市(地)内标准统一,做到“全省一盘棋、地方有弹性”。

(三)调整监督检查规则,切实为地方减负

1.经试点证明,对D级经营者开展抽样检验不具备可操作性,新办法不再保留这一规定。

2.优化高风险主体检查频次。将D级经营者检查频次由每季度1次调整为全年不少于3次,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同时,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3.规范检查频次调整流程。确需增加特定经营主体检查频次的,必须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并按规定公示,严格落实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六公示”相关管理要求。

(四)进一步规范文字表述

对办法全文语句、表述进行统一打磨。精简冗余内容、规范专业用语,全文逻辑更严谨、表述更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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