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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生效日期 : 2021-12-20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40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药监法〔2021〕4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以及《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21〕27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发布日期 : 2021-11-10   生效日期 : 2021-11-10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启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并在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电子证书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1-09-15   生效日期 : 2021-09-15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生效日期 : 2021-09-08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方式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查处,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生效日期 : 2021-08-31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电子证件应用服务功能已正式开通。自2021年9月1日起,“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等7项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将实施电子证件推送,不再另行发放纸质证书。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生效日期 : 2021-08-31

      北京市在本市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范围(以下简称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对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施行告知承诺制。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告知承诺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生效日期 : 2021-07-29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许可延续时,可选择一般程序或告知承诺程序办理。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内提出延续申请,并自愿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将不予受理许可延续申请。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应自原有许可事项完成并收到相关许可证书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 发布日期 : 2021-07-15   生效日期 : 2021-07-15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化妆品生产许可受理和发证环节等下放各区市场监管局,并规定了申请人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的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生效日期 : 2021-07-06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生产许可流程进行技术改造,增加“电子签章”“电子证照”功能,推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应用。电子证书在企业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产生,并由行政审批系统自动向企业推送。全面推行企业自主打印纸质证书的方式。企业可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在线打印,也可以下载电子证书后打印。打印纸质证书可使用普通打印机、普通打印纸(A4规格)。

    • 发布日期 : 2021-03-11   生效日期 : 2021-03-11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规定,适逢2021年我省30余家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进行延续工作,现决定于2020年3月起,启动全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工作。现将2021年度《云南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对换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生效日期 : 2021-01-04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的要求,我局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更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模板,样式详见附件。

    • 发布日期 : 2020-12-29   生效日期 : 2020-12-29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转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等6项电子证照工程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我局于12月25日起正式更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模板,样式详见附件。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生效日期 : 2020-11-23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药品监管科学化、法治化、现代化,有效促进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决定在实施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换发,“承诺即换证”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承诺制许可试点范围,开展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医院类别医疗机构申请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备案、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证变更、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承诺制许可。

    • 发布日期 : 2017-05-15   生效日期 : 2017-05-1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与委托许可实施行为,现发布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6-12-27   生效日期 : 2016-12-27

      为加强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有效管理“四品一械”检查员(核查员)队伍,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医疗器械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6年12月23日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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