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发布了《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取消未提交2025年度报告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公告》(2025年第7号)。公告期内,相关化妆品备案人未对其拟被取消备案产品提出陈述和申辩或经审核申诉未被采纳。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规定,现依法对我省未按规定提交2025年度报告,未能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的普通化妆品(产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取消备案。
特此通告。
附件:
1.浙江省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清单.xlsx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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