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川渝两地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四川省药监局、重庆市药监局共同起草了《四川省重庆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以及裁量基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7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QQ邮箱反馈至四川省药监局,邮件标题请注明“川渝两地药品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意见反馈”。
联系电话:028-86786227,邮箱地址:68759578@qq.com。
附件1:四川省重庆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3:川渝两地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4:川渝两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