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编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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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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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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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并处罚款; 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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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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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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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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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2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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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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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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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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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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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在裁量阶次中,从轻、减轻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从重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下同)。 |
编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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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1.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2.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3.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4.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5.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6.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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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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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并处罚款; 十年内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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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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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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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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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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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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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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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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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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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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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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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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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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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1.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3.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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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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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5年内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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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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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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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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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5倍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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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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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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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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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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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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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条中规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是在结合具体案情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况下进行的阶次划分。 |
编码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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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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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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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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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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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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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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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1000元罚款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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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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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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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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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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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条中规定的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是在结合具体案情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况下进行的阶次划分。 |
编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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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2.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3.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5.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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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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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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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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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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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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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4万元罚款; 个人:2万元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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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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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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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1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3万元罚款; 个人: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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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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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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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3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万元罚款; 个人: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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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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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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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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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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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罚款; 终身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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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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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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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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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2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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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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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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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2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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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5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0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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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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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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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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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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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收缴或者吊销许可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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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件的,原批发证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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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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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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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7.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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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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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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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5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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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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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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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10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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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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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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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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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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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5年内禁止从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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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原发证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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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范围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情节严重的):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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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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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2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6.5倍罚款; 个人: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5倍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0.3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0.1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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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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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1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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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6.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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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3万元罚款;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个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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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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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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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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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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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并处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 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业。 |
||
实施主体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2吊销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 |
||
裁量范围 |
无裁量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
无 |
减轻 |
|
无 |
|
从轻 |
|
无 |
|
从重 |
|
无 |
|
说明 |
具体裁量见2.3.4项 |
编码 |
10 |
||
违法行为 |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种类 |
罚款; 责令停业。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6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30万元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10万元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罚款。 |
||
说明 |
|
编码 |
11 |
||
违法行为 |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
||
处罚种类 |
警告; 并处罚款; 5年内禁止从业; 10年内禁止化妆品进口。 |
||
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
裁量范围 |
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6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30万元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2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10万元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50万元罚款。 |
||
说明 |
|
编码 |
12 |
||
违法行为 |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无裁量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
无 |
减轻 |
|
无 |
|
从轻 |
|
无 |
|
从重 |
|
无 |
|
说明 |
|
编码 |
13 |
||
违法行为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
处罚种类 |
警告; 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件、资质证书。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无裁量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
无 |
减轻 |
|
无 |
|
从轻 |
|
无 |
|
从重 |
|
无 |
|
说明 |
|
编码 |
14 |
||
违法行为 |
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
处罚种类 |
警告。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无裁量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
无 |
减轻 |
|
无 |
|
从轻 |
|
无 |
|
从重 |
|
无 |
|
说明 |
|
编码 |
15 |
||
违法行为 |
1. 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2. 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一)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
||
处罚种类 |
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说明 |
|
编码 |
16 |
||
违法行为 |
1.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2.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卫生监督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
||
处罚种类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
减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0.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
||
说明 |
|
编码 |
17 |
||
违法行为 |
化妆品标识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处5000元罚款。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1000元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1万元罚款。 |
||
说明 |
“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的”违法行为在《条例》罚则部分已有规定,故仅对“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作出裁量 |
编码 |
18 |
||
违法行为 |
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处5000元罚款。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1000元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1万元罚款。 |
||
说明 |
“化妆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的违法行为在《条例》罚则部分已有规定,故仅对“化妆品标识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说明书未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处罚作出裁量。 |
编码 |
19 |
||
违法行为 |
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处5000元罚款。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1000元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处1万元罚款。 |
||
说明 |
|
编码 |
20 |
||
违法行为 |
1.利用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标注形式。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实施主体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
||
裁量范围 |
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
裁量阶次 |
裁量 |
裁量因素 |
裁量基准 |
|
中限 |
无本基准从重、从轻和减轻情节的 |
2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 |
从轻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形 |
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5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 |
||
从重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情形 |
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情形 |
5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
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