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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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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6-07-28 08:35:35  来源: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60
核心提示: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我局起草了《四川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发布单位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6-07-20 截止日期 2016-08-05
有效性状态 地区 四川
备注  http://www.scfda.gov.cn/CL2528/115631.html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工作实施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我局起草了《四川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请于2016年8月5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610014,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南街30号,收件人:四川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28-8653214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cfda12331@163.com。
 
  附件:四川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20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如实举报其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相关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或精神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具体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申请权的告知、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标准的审定、奖励决定的通知以及奖励的发放等。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各承办部门分别就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作出奖励。
 
  第四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四)违法案件发生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罚没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
 
  (二)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
 
  (三)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
 
  (四)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举报人协助案件查处工作的,应当按照奖励金额的比例上限给予奖励。
 
  (六)被举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举报人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被判处罚金的,按罚金的3%给予奖励;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奖励3000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不足一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刑期一年以上的奖励2万元;
 
  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的,给予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奖励。
 
  罚金和其他刑罚并处的,不合并奖励,按金额高者给予奖励。被举报者有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按刑期高者计算奖金,不累加奖金。
 
  (七)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励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追加奖金金额的10%。
 
  第九条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调查处理完毕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在反馈办理结果时,一并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和申请途径。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自被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在受理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认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应获的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用由举报人承担,或者从奖金中扣除支付。
 
  第十四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同时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申请告知,并决定申请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便于承办部门验明身份。
 
  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代为申请、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约定的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举报奖励标准认定核算、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透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四川 
 标签: 投诉举报 违法行为 违法犯罪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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