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原料的管理,根据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意见,拟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4年第11号通告)进行调整更新。现就调整的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6月25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化妆品标委会秘书处(电子邮箱:hzpbwh@nifdc.org.cn)。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注册司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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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6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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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5-06-16 | 截止日期 | 2015-06-25 |
有效性状态 | 地区 | 中国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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