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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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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7 08:52:48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4584
核心提示: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
发布日期 2008-08-0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鉴于目前部分化妆品生产企业仍有一定数量的化妆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总局决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自2009年10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化妆品,依法予以查处。
 
  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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